欢迎光临旗忠驾校

电话:54980666*8558和8801 手机:18017469621 / 18101862440

首页 >  新闻动态  >  驾考科目新增内容相关知识整理
驾考科目新增内容相关知识整理

发布时间: 2018/11/29

文章来自于《上海法治报·交通安全周刊》2018-10-25

  本报这期继续针对新增“交通大整治知识题库”中,关于驾驶人酒驾影响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知识点进行整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中第13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1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